1.爆竹煙火分類介紹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規定,分類為「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
(1)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七點五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者。
(2)一般爆竹煙火:指除高空煙火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A.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B.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C.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
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D.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E.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
於筒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F.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G.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H.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I.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煙火
或
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