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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尋各縣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分類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說明如下:
1.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另一般爆竹煙火之細部分類如下:
•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
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
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
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於筒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使用更是普遍。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又民眾若購買地下工廠製造之產品時,除產品之穩定性有疑慮外,並使得地工廠有其存在之空間,對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無異潛藏之不定時炸彈。 有鑑於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一般爆竹煙火產品,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認可標示後
,始得於市面上販售,認可標示範例如下: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觸摸時圖型及文字之主體均有凸起之手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除可使消防人員
易於判別進而取締外,更提供消費者於購買時能夠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製造商商號、地址、電話及使用說明,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要求使用安全引線、禁用危險藥劑
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