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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火爆竹認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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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使用更是普遍。 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而目前市面上又充斥大量地下工廠產品,民眾 購買此種爆竹煙火施放,不僅十分危險,且地下工廠之存在更無異潛藏之不定時炸彈, 對工廠本身及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有鑑於此,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於國內工廠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 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 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之格式,採金屬油墨雕刻凹版印刷, 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 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 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全面實施後,除可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取締非法販賣外, 更提供消費者於購買時簡易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 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製造商商號、地址、 電話及使用說明,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要求使用安全引線、 禁用危險藥劑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 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
截至94年底,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認可者共計438種產品, 其中國內產品161件、國外製品277件,另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384種產品, 其中國內產品268件、國外製品11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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