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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施放煙火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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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此網址
www.nfa.gov.tw/show/show.aspx?pid=54
收尋各縣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
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
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
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
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分類為「一般爆竹煙火」
及「專業爆竹煙火」,說明如下:
1.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
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2.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
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
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
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另一般爆竹煙火之細部分類如下:
•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
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
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
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
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
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
(單筒或多筒),於筒內填充火藥等,
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
,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
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
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
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
一般爆竹煙火或由第一款至前款中
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
尤其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使用更是普遍。
惟爆竹煙火具相當之危險性;又民眾若購買
地下工廠製造之產品時,除產品之穩定性有疑慮外,
並使得地下工廠有其存在之空間,
對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之危害
,無異潛藏之不定時炸彈。 有鑑於此,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一般爆竹煙火產品,
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
,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
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認可標示後
,始得於市面上販售,認可標示範例如下: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
觸摸時圖型及文字之主體均有凸起之手感,
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
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
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
,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除可使消防人員
易於判別進而取締外,更提供消費者
於購買時能夠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
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
。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
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
標明製造商商號、地址、電話及使用
說明,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
,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
要求使用安全引線、禁用危險藥劑
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
,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
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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